GOJEK:小区业主长期受饭店油烟侵害 告物业不作为被驳回

2019-04-30 13:00:16 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

         甄某是某小区A室和B室的业主,两套房子都是商住综合楼,楼下商铺开了不少饭店。由于没有配套专用的烟道,有的饭店油烟直接排入小区,进入楼道,散发到A室内。甄某的家属患有哮喘,一闻到油烟味就犯病,因此一直没有住进A室。甄某居住的B室,因为有饭店将油烟管道接入到小区下水道,饭店每天产生的大量油烟通过下水道进入B室的厨房和卫生间,甄某只好花费3980元购买一台环保仪来净化室内气体。甄某将此污染问题反映给物业,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他认为,小区物业没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制止和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自己和家人长期受到油烟有毒气体的侵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9980元,并免除B室4年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对于诸如小区开设的餐馆的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劝阻或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即是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甄某认为油烟污染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及损失,其应当向侵权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甄某以物业公司没有解决油烟污染为由,要求赔偿并免除物业服务费,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法院驳回了甄某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物业公司仅是一个服务单位,负担小区公共区域的绿化、清洁、安保等服务,物业公司不是一个行政机构,也没有行政执法权利,因此,本案中,业主受到油烟侵害,其应当向侵权责任人要求赔偿,而不应以此为由要求免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