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餐饮单位规范经营倡议书
广大餐饮服务业的朋友们:
为有效推动我区“三城同创”工作,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生活更加舒适、社会更加文明,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此向广大餐饮服务业的朋友们发出倡议:
一、从自身做起,请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合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二、请勿采用木炭、煤炭等方式进行露天烧烤或食品加工。使用天然气的露天烧烤及餐饮摊点要采取密闭式加工,并配备油烟净化设施。
三、请及时做好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工作,定期更换油烟净化设施过滤网,做好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维修和更换老旧、破损油烟净化设施。
四、请各餐饮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设备运行或经营性噪音,最大限度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五、请主动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做到不乱搭乱建、不乱堆乱放、不越店经营,主动维护门前秩序、管护门前设施,对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及时清理清扫,做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六、请勿侵占公共资源、公共空间从事占道经营活动。未经登记备案的餐饮摊点、啤酒广场及夜间啤酒广场经营户请到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许可科进行登记备案。
七、请各餐饮单位自觉保持门头牌匾整洁美观,请勿乱设乱贴橱窗广告。新建、更换门头牌匾请到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许可科进行登记备案。
“蓝天你我共有,美丽要靠大家。”希望广大餐饮服务业的朋友们,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为建设“美丽宜居新白银”而努力!
1.油烟污染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烧烤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银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白政发〔2017〕8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白银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予以处罚:(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白银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除责令其赔偿恢复原状外,并处以损坏设施价值1-3倍的罚款;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噪声污染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4.门头牌匾、橱窗广告方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