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2015-01-27 17:11:07
admin
下列场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采取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设立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规定的特别保护区域,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城镇居民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烟熏食品作业;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杂物;
(三)露天进行喷漆、喷塑、喷砂等生产作业;(四)贮存、加工、制造、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矿山开采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工作面不得生产。使用风钻、电锯、电磨、混凝土搅拌机等工具施工,应当采取压尘措施。城区垃圾中转站必须采取防治恶臭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