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治理纳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5-11-02 09:00:56 admin

为了治理油烟,防治空气进一步污染,减少雾霾天气,各大地区都在制定相关的大气污染条例,同时将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治理也纳入到《条例》当中。

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器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城市建成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条例》第七十七条指出,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器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者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污染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污染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成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洗浴等服务项目的,由市场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