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装油烟净化器,购房者拒付购房尾款
2015-01-27 18:03:52
admin
2000年8月,王某与某房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
王某向某开发商购买已具备预售条件的底层商铺120平方米,总价为123.6万元。王某在2000年8月10 Et前支付原告房款50万元,2001年2月20日支付20万元,2001年10月31日支付30万元。2002年2月28日支付23.6万元。
王某按约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0万元,并决定利用所购的商铺开餐饮店。2001年3月,王某又和房产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房产商为餐饮店安装相应的油烟排放设施,并同意王某延期支付第二期房款,具体付款13期另行商定。之后,因开发商安装的油烟排放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致使王某的餐饮店无法开设,王某以此为由停付了所剩房款。房产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王某应支付逾期未付的房款53.6万元的违约金10720元。
法庭审理中,王某辩称,未付其余房款是因补充协议约定了房产商应安装相应的油烟排放设施,然而房产商安装的油烟排放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自己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而且开发商并未与自己商定第二笔房款的具体付款13期。由于第二笔房款未商定付款13期,则第三笔房款的支付也应视为未确定,所以自己不应支付该两笔房款的逾期违约金。
[案件处理]法院判决王某拒付其余房款不构成违约。
[原理分析]当事人有先后履行合同顺序的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王某与房产商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因房产商安装的油烟排放设施不符合环保标准又拒绝改进,致使王某的餐饮店无法开设,王某拒付其余房款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房产商应当依照环保要求改进油烟净化器排放设施。
其次,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剩余房款的付款日期和支付方法,王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既然王某拒付其余房款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合法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违约。